《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股票产品的总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净资产。

admin 2024-03-29 19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股票投资社保基金基金社会保险

证券时报记者 何爵元

3月22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国有股权转让增值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现金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应当坚持确保安全、独立经营、分账核算和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保值增值的原则,并接受考核和监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目前,全国转移工作已基本完成。 大部分承接主体受让国有股权禁售期已满。 受让股权现金分红已开始领取,且规模逐年扩大。 进一步的利润需要通过经营管理来获取。

《办法》规定,扣除按规定上缴的现金收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后,中央本级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简称“社会保障基金”)。

考虑到社保基金会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运营经验和良好的投资业绩,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委托不低于累计现金的50%上年末收入归社会保障基金会投资运营。 其余部分由地方承办主体在有限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转让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投资经营。

社保基金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及利率、信贷固定收益、股票及权益类产品。 《办法》规定了各类产品的投资比例,并明确按照公允价值计算。 其中,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开发银行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总投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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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信用资质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资金养老金产品与固定收益养老金产品的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

对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30%。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每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40%。

《办法》还规定,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现金收入投资经营和经营管理需要,及时报国务院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受让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促进受让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安全,也为受让国有资本提供了保障。是承办单位进行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经营管理的基础。 。 《办法》拓宽了现金收入投资范围,有利于现金收入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增强人民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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