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峥:伪市值管理的刑事风险

admin 2024-03-22 24人围观 ,发现0个评论 操纵市值诈骗刑事内幕

2月18日至19日,证监会召开系列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关于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有力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振了投资者信心。 监管部门表示,将严厉打击以市值管理名义实施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伪市值管理”。

3月13日,全景商学院举办“阳光市值管理”主题活动。 演讲嘉宾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峥结合相关案例,从刑事合规风险的角度,就“伪市值管理”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和交流。

信息化市场操纵与市值管理的法律界限

2021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离虚假市值管理的建议》提出,“虚假市值管理”的实质是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相互勾结,滥用股权、资金、信息优势等作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 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伪市值管理的常见模式是,某些上市公司个人股东通过所谓“市值管理机构(交易员)”通过中介机构寻求资金,进行资金配置等活动,串通形成资金优势。和信息。 共同操纵市场来实现自己的盈利目标。

曾峥在活动中提到,市场操纵作为伪市值管理的常见形式,往往人为地制造连接点。 例如,通过披露与重大事件相关的虚假信息或控制信息披露节奏,投资者可能对证券的价值形成错误的认识,从而形成虚假的供求关系,从而操纵证券的交易价格。 伪市值管理可能是为了暂时的资金需求,纯粹是为了追求股价的短期刺激并从中获利。 同时,信息化操纵会产生直接影响短期证券交易价格的客观结果,例如涉嫌操纵期间股价偏离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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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峥表示,伪市值管理套路包括一种利用大额交易减持,造成股票短期异常波动的交易模式(操纵模式),比如迅速拉高股价,让操纵者套现。处于高水平。 其他常见的伎俩包括演员有选择地披露信息来操纵股价(讲故事模式)。 典型的做法是在一些热点领域编造重组并购,编造迎合市场炒作的“利好”消息,以达到股价上涨的目的。

此外,还包括特殊用途的股价稳定模型。 行为人为了实现股权激励、维持股价、防止触发回购等目的,可以与第三方合作进行违规操作,并采取促进或阻止条件达成的措施,从而联系监管。 红线。

与降低刑事犯罪门槛相关的刑事案件大幅增加

虚假市值管理经常涉及的刑事犯罪包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2015年以后,证券相关刑事案件明显增多。曾峥认为,原因一方面是监管不力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也相应修改,明确涉嫌犯罪违法行为需移送公安机关。 以往只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态度,极有可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的风险包括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操纵证券的刑事标准做了非常系统、全面的修订和期货市场。 与原来更具原则性的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种类、金额、交易额等指标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刑事犯罪的门槛大幅降低。 “也许以前原本被归类为违法的行为,现在已经变成了犯罪风险,这个时候就已经成为底线了,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曾政强调。

此外,典型的风险包括内幕交易问题。 值得提醒的是,这可能很重要,也可能没有正式披露。 从证监会近年来的处罚实践来看,即使内幕信息涉及的事项仍在推进过程中,不能保证是否能够完成或者能否按原计划完成,也不会影响证监会当时对“内幕信息”作出认定的确定性。 鉴别。

与此同时,在曾政看来,另一件值得警惕的事情是诈骗等传统犯罪的司法扩张。 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件中,行为人利用网络自媒体等第三方在网上推荐股票,寻找有上市需求的潜在客户,配合进行股票交易。 同时,背后安排资金低位建仓,通过欺骗投资者投资来获取高额利润。 如此精准的收割行为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被归类为欺诈行为。 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和诈骗罪作出了明确区分。 证券、期货市场瞬息万变,犯罪分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获利的数额并不等于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的数额,这与诈骗罪有本质的区别。 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实施诈骗,受害人产生误解,基于误解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大家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慎重,选择合作的服务伙伴也非常重要。” 曾政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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